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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学术论文中的地图审核
问:在撰写论文时绘制了部分地图,是否需要审核?
答:依据《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若论文公开,需履行地图审核程序。根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地图表示内容为以下情况的需送自然资源部审核:全国或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地图;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历史地图。地图内容主要表现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等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02
互联网发布360全景、地形图审核
问:在互联网发布地形图、360全景是否需要审核?
答:根据《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同时,根据地图主要表现地的不同,《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七、十八条对国家、省、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核权做了具体规定。如按照《地图管理条例》规定属于自然资源部审核的地图(含360全景地图),部网站公布了地图审核行政许可的服务指南,明确了办理程序、所需材料等相关信息,查询路径为“首页—服务—服务指南—测绘—地图审核”,也可电话咨询政务大厅,号码为010-63880129。如按照《地图管理条例》规定属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的地图,办理流程等相关信息请咨询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03
历史地图如何办理审核
问:出版一本抗日战争时期的图集,其中有档案馆提供的当时斗争势示图,这种历史地图如何办理审图呢?
答:依据《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根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地图表示内容为以下情况的需送自然资源部审核:全国或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地图;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历史地图。地图内容主要表现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等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时,2017年,国家文物局、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文物博物馆单位使用地图的通知》(文物博发【2017】25号),也对文物博物馆单位加强地图的使用与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自然资源部网站公布了地图审核行政许可的服务指南,明确了办理程序、所需材料等相关信息,查询路径为“首页—服务—服务指南—测绘—地图审核”,也可电话咨询政务大厅,号码为010-63880129。
04
国外出版物地图能否用于公开展览,是否需要进行审图?
问:我单位正在制作一个关于**的展览。要使用国外一本进口书中的地图,此地图是否需要审图?
答:根据《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需向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05
地球仪玩具使用地图,是否需要送审?
问:现打算开发一款地球仪玩具,需要使用地图。请问该地图直接从标准地图服务系统里面下载?还是要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答:如直接使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提供的标准地图,可不用再次送审,但需要标注审图号。但是如果对地图内容编辑(包括放大、缩小和裁切)改动的,公开使用前需要送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06
地图测绘资质问题
问:已有地图测绘甲级资质的公司,更新某一块区域地图后(例如某城市部分道路的数据),是否需要就更新部分重新审图?
答:根据《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07
带审图号的中国地图使用
问:官网下载的带审图号的中国地图能不能对各个省的填充颜色进行变化(依旧使用原审图号)。是否需要重新审图?
答:根据《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规定向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重新送审后,如经审核通过,将会核发新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审图号也会更新。据地图主要表现地的不同,《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七、十八条对国家、省、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核权做了具体规定。如按照《地图管理条例》规定属于自然资源部审核的地图,部网站公布了地图审核行政许可的服务指南,明确了办理程序、所需材料等相关信息,查询路径为“首页—服务—服务指南—测绘—地图审核”,也可电话咨询政务大厅,号码为010-63880129。如按照《地图管理条例》规定属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的地图,办理流程等相关信息请咨询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08
无需审核的地图
问:什么样的地图不需要审核?
答:一、直接使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09
审核所需材料
问:申请地图审核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还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
(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图;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
(四)利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
排版 | 熊淑菲
助理编辑 | 郭春妮
审核 | 曹启花 谭辉